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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

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。清朝时期,随着土地不断开发及人口增加,其行政建制及区划亦有所调整,由1府3县逐渐扩大。至年后,清政府建立台湾行省,设台北府、台湾府、台南府、台东直隶州。

因甲午战争失败,年4月17日,清政府被迫割让台湾岛及其所有附属岛屿、澎湖列岛给日本。在日本50年殖民统治时期,台湾的行政区划几经变更。根据集权主义实行地方分权,年,台湾第一任文官总督田健治郎改革台湾地方制度,于年公布州制、市制、街庄制,将之前的12厅划分为5州2厅制,即台北州、新竹州、台中州、台南州、高雄州、台东厅、花莲港厅。

5州辖47郡、3市,2厅之下分辖8支厅。年,将澎湖郡改为澎湖厅。至年,台湾共有5州、3厅、51郡、11市、56街、庄。其中,台北州有台北市、基隆市、宜兰市,新竹州有新竹市,台中州有台中市、彰化市,台南州有台南市、嘉义市,高雄州有高雄市、屏东市,台东厅内无市,花莲港厅有花莲港市,澎湖厅无市,共计有11市。

州之组织,设知事官房、内务部、警务部。台北及高雄两州,另有港务部,年后增设经济部。厅组织比较简单,设庶务课、税务课、警务课,又增设产业课。州为地方团体机关,州知事代表州依法律、敕命、律令,承台湾总督之监督,处理属于州的事务。州设州会,为议决机关的法人,州知事任议长。

厅长承台湾总督的指挥,处理业务。厅与州不同之处在于,州有州会的设立、厅无之;厅地方归台湾总督管理,厅长无支配权。市街庄依法令处理属于市街庄的事务。市尹及街庄长管理市及街庄的事务,代表市街庄。市的事务则受厅长及台湾总督的监督。街庄的事务受郡守、州知事及台湾总督的监督。

设厅地方的街庄事务则受厅长及台湾总督的监督。《开罗宣言》发表后,国民政府开始筹划台湾的收复工作。年春,蒋介石在中央设计局辖下成立台湾调查委员会(下简称“台调会”),作为研究收复台湾的职能机构,任命陈仪为主任委员。10月,台调会编《日本统治下的台湾行政制度》刊印,作为中央训练团台湾行政干部训练班参考资料。

其分5章,包括沦陷前之行政制度、台湾总督府、地方行政区域及地方行政机构、地方团体、官兵,约字。最新材料用至年,列出图表,对总督府及州厅制度、文官制度与人事政策作了简明扼要的叙述。关于台湾总督的权限,主要有:“一、总理台湾一切政务。

台湾之政务,原则上均委任于总督,然在组织法规定须受内阁总理大臣之监督,荐任以上官员之进退奖惩,亦须经由内阁总理大臣之上奏后决定。

发布律令及总督府令。一八九六年公布之第六十三号法律(简称六三法)第一条规定台湾总督在其管辖区域内,得发布与法律同效力之命令称为律令,根据本条法律,总督已成为台湾之无上权威,颇遭议会反对,

经过数次之争论,乃于一九二一年(大正十年)缩小其范围,限于‘台湾特殊事件而有必要之时’,得以台湾总督之命令规定之,又根据组织法第五条总督依其职权或特别之委任,得发布总督府令附处一年以下之徒刑、监禁或拘留及二百元以下罚金之罚则。

总督维持安宁秩序认有必要时,得向管辖区内之陆海军司令请求兵力之使用。四、指挥总督所辖之官厅及总督部下之官吏。”关于台湾的行政地位,应以割让日本前为依据。年3月,蒋介石在对国民党中央训练团毕业学员训话时公开表示,“在台湾光复后将建立省政府”,确立了台湾未来的行省建制。

澎湖列岛与台湾岛相邻,却是两个不同的岛屿。台湾省是否包括澎湖列岛这一问题,6月12日,陈仪致函中央设计局主委熊式辉:“澎湖列岛划分接收一节,查台湾从前隶我版图,时澎湖即属于台湾省。

日人统治时,亦隶属于台湾总督府,设澎湖厅为台湾三厅之一,历史上向不划分,只《马关条约》将台澎列举割让,惟接管计划系国内之施政方针,似不必分别计划。鄙见外部来文,只请本局‘参酌办理’,可否函后‘自当参酌办理’,不再请其拟订计划,请卓裁为荷。”熊式辉支持澎湖归台湾省管辖。

林忠,字海涛,年生于台中草屯,草屯公学校高等科毕业后赴日本留学,取得华侨身份,以中国籍进入第一高等学校、京都帝国大学医学院就读。抗战爆发后,他在同学的帮助下,奔赴南京,就职于中央广播电台,负责对日宣传工作。台籍志士谢南光、李友邦、宋斐如、林忠、谢东闵等人陆续来到重庆,成立台湾革命同盟会。

年,国民党中央筹划成立直属台湾党部。重庆联络站由林忠负责,桂林站由谢东闵负责。年6月,中央设计局专任专员林忠派到台调会服务,李友邦、李万居、谢南光为台调会兼任专门委员。台调会的人员主要是两部分,一是陈仪的亲朋故交,一是台籍志士。

台籍志士毕竟对台湾情况比较熟悉,谈论收复台湾的具体事项是他们的专长,国民党大陆籍公务人员并不具备这种知识储备,只能隔海观台。台调会就收复台湾后施行何种行省制度展开讨论。

7月13日,台调会召开座谈会,朱代杰建议,“台湾既不似朝鲜,亦不类新疆、蒙古等。但如完全视同行省,在条件上亦有不同”,故“台湾收复以后,不能与各省采取同一办法,但应逐渐与各省趋于一致”。

沈仲九认为,“台湾应当作内地一省看待。所不同者,台湾被日人统治四十九年,初收复时,一切设施,不能与各省完全一样,但希望其与内地不同之时间,尽量缩短”。林忠持类似看法,“台湾完全与闽省(即闽南)相同,而且在日人占领之下,其民族思想特别浓厚,所以台湾不宜视同蒙、疆等地,应视为内地的一省。

但情形容有特殊,有些设施可暂与各省不同”。7月21日下午,陈仪召集台籍志士黄朝琴、谢南光、李纯青、谢挣强、连震东等人座谈。黄朝琴认为,“将来台湾省的制度,必须以单行法制定,不必与各省相同”。

谢南光支持黄朝琴的台湾特殊省制。未来台湾的行省制度,从中央设计局主委熊式辉、台调会主委陈仪至台籍志士黄朝琴等人都认为台湾情形特殊,应设置高度集权的省政府,付以较大权力,制订不同于内地省份的单行法规。台湾总督府权力之大、机构之多、人员之众、事务之广,非中国大陆的省政府可比。

年1月,陈仪在中训团台干班对学员讲《日本统治台湾的经过》,指出“台湾总督府的组织,与中国的省政府不同”。它的“各局、各部,不同于现在各厅处,略等于省长制的各厅处。

不过总督权限之大,绝非中国的省主席所能比拟”。把台湾总督府内部组织的划分和中国各省一比较,有4点可以注意,“第一,中国建设厅主管交通、农、工、而台湾则分为交通、农商、工矿。可见它对于经济特别注重。第二,警察无论名为警察本署、警务部、警务局,但始终有一单独机构。

第三,专卖单独设局,可见专卖事业的重要。第四,土木、国土、粮食三者,都曾单独设过局。特别是土木局,占领台湾后即设立,可见其重视土木”。台湾的地方制度,完全是官治制度,州、厅、市不必说,街庄也是官治,因为街庄长由政府任命,而中国的县与乡镇完全是自治体。

这是两者完全不同的地方。纵观台湾总督府的行政架构,其“是十足的专制型,离宪政的组织太远”,“第一,高级人员由日本人担任”;“第二,对于在台湾服务的日本人,待遇比较特别”。台湾已经初步工业化,而中国大陆基本是一个农业社会。一个管理现代工商业、现代农业的台湾总督府与一个管理传统农业、传统工商业的省政府,在架构、责权、事务上有相当大的区别。

根据抗战时期的省政府制度,陈仪有意形式上照搬,但要扩大各厅处的职能,以照顾到台湾行政事务、经济建设、社会过渡。省、县市参议会不必冠以临时,直接与大陆各省、县市参议会一致。根据讨论的共识,台调会起草《台湾接管计划纲要》,反复修改,共16项82条。

年3月经蒋介石核准定案,正式公布。第一“通则”,“台湾接管后一切设施,以实行国父遗教、秉承总裁训示、力谋台民福利、铲除敌人势力为目的。”“地方政制,以台湾为省,接管时正式成立省政府。”

“每接管一地,应尽先办理左列各事:(甲)接收当地官立公立各机关(包括行政、军事、司法、教育、财政、金融、交通、工商、农林、渔牧、矿冶、卫生、水利、警察、救济各部门),依照民国法令分别停办改组或维持之。”“(乙)成立县(市)政府,改组街庄为乡镇。”第二“内政”,“接管后之省政府,应由中央政府以委托行使之方式赋以较大之权力”。

“台湾原有之三厅,改称为县,不变更其区域,原有之州(市),以人口(以十五万左右为原则)、面积、交通及原有市、郡、支厅、疆界(以合二、三郡或市或支厅不变更原有疆界为原则)为标准,划分为若干县(市),县可分为三等。

街庄改组乡镇,其原有区域暂不变更。地方山川之名称除纪念敌人或含有尊崇敌人者应予改变外,余可照旧。”台调会建议在台湾施行特殊省制,未来台湾省的行政层级为省、县市、乡镇,与中国大陆的省、县市、乡镇保持一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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